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更进一步专责财险监管资源,完备财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升监管有效性,日前银保监会公布了《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行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报》(以下全称《方案》)。 《方案》共计五部分,奠定了改革目标,具体了基本原则,对财产保险公司、再行保险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展开了区分,厘清了银保监会和属地监管局的监管职责分工,具体了监管纵向、横向同步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是监管对象区分。
综合视学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行保险公司区分为必要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其中,必要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分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分担监管主体职责。
二是监管职责分工。银保监会专责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分担必要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主体职责,协同监管局因应作好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
三是监管同步。通过创建监管同步不会、信息分享、专项工作责成等机制,强化监管同步,统一监管思路,共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推展部署下一步监管工作,构成监管合力。四是动态调整。
改革实行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对必要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涉及监管事权区分展开动态调整。追加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考本《方案》继续执行。 《方案》的印发是实施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大成果,是迎合新形势下强化机构监管的最重要措施,对实施监管主体责任、防止消弭金融风险具备最重要意义。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了解前进监管改革,持续增大财产保险公司、再行保险公司监管力度,多措举管理市场乱象,有效地防止消弭重点领域风险,推展财险业高质量发展。 所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行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行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报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行保险公司: 为更进一步专责监管资源,完备财产保险公司、再行保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升监管有效性,银保监会研究制订了《财产保险公司、再行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求严肃遵照执行。
继续执行过程中遇上的问题,请求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本方案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许可派出机构实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中与本方案相符的,按本方案继续执行。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事项仍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更进一步强化和改良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报》(银保监办发〔2020〕17号)继续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7月16日 财产保险公司、再行保险公司 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 为更进一步专责财险监管资源,完备财产保险公司、再行保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升监管有效性,依据银保监会“三定”方案以及涉及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决以习主席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环绕党中央深化金融供给外侧结构性改革和打下防止消弭金融风险攻坚战总体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融合、优化服务”的精神拒绝,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党委对财产保险监管工作的请示命令,更进一步专责监管资源、理顺监管体制机制、清晰监管职责分工,增进监管协同同步,全面提高监管质效,极力攻下不再次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推展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谨慎监管。以谨慎监管为基础,综合分析公司经营指标和风险数据,评估研判行业整体风险水平和发展趋势,确保行业安全性务实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风险监管。引人注目风险导向,极力攻下不再次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有效地防止消弭处理风险事件。
(三)分类监管。对机构主体科学分类,实行差异化监管,提高监管精准度。
(四)同步监管。特别强调全国监管一盘棋,合理专责系统监管资源,建构上下同步与纵向同步工作机制,构成监管合力。 三、监管对象区分 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87家财产保险公司和13家再行保险公司区分为银保监会必要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其中,银保监会必要监管公司36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64家。
明确区分闻附件1。 四、监管职责分工 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厘清分工,清晰职责,各司其职,权责对等,提升监管效率和监管有效性。 (一)银保监会专责监管整体政策。
还包括明确提出监管工作目标规划和工作重点,专责机构管理,专责监管标准,专责监管数据,专责监管报告,专责监管协商联动机制等。 (二)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分担必要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
监管主体职责还包括:市场准入解散管理(闻附件2)、非现场监测和风险分析、偿付能力监管、公司管理监管、准备金监管、产品监管、资金运用不道德监管、市场不道德监管、上访检举滋扰处置、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实行行政处罚、案件监管、明确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理和市场解散措施并分担的组织实行明确工作等(闻附件3)。 (三)按照公司分支机构产于确认协同监管局。
协同监管局因应银保监会或属地监管局,作好下辖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 银保监会可融合工作必须,对必要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涉及监管事权区分展开动态调整。追加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考本方案继续执行。
五、监管协同同步 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创建纵向同步、横向同步的有效地机制,构建信息分享、分工协作、协调一致的总体目标。 (一)创建监管同步会议机制。创建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多方参予的监管同步会议机制。
定期由分担监管主体职责的机关联合开会同步会议,统一监管思路,共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推展部署下一步监管工作,构成监管合力。 (二)创建信息分享机制。创建并完备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协同监管局之间的信息分享机制,建构全方位信息分享平台,具体信息分享范围、内容、频率、流程等,构建信息分享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监管政策一致性和权威性。
(三)创建专项工作责成机制。充分发挥银保监局切合市场、熟知情况的优势,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创建专项工作责成机制。
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监管工作交由属地监管局或协同监管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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