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说明为仁慈残暴(mercy killing)。定义里有一句话:因为在大多数的法律体系里没明确的规定,所以如果由患者自己操作者一般来说被指出是自杀身亡,如果由他人操作者则一般来说被指出是杀害。
我们指出,安乐死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和刑事犯罪上的概念几乎切割成进。损害也好、杀人也好,这些概念都是刑法的概念,无论前面用了多么幸福的词来叙述,什么“仁慈残暴”,什么“愿意杀人”,都直接影响安乐死的正当性评价。因此,在我们的定义里,安乐死是一种类似的医学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回避它的违法性,彰显其正当性。
《中国新闻周刊》:有专家指出,安乐死合法化有相当大的风险,你怎么看? 沈德诗:我想要,风险有两个,一个是被盗用。也就是用安乐死的方式去杀人。这种风险,我指出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因为在严苛的法律规制的条件下,伪造的可能性十分小。如果一个人想要杀人,方式多种多样,为什么非要用如此简单的方式来杀人?退一步讲,我们也无法因为不存在大于概率的“伪造”而驳斥一项先进设备的制度。 到目前为止,早已实行安乐死的国家或者地区,还没经常出现过伪造安乐死这个方式杀人的案例。
当然,现在没不代表以后没。所以我们应当加以防止,但不应当阻止法律实施,法律规制就是最差的防范措施。 第二种风险是欺诈。
避免欺诈的最重要前提条件是,本人自律自由选择。我们的研究指出,凡是不合乎本人意愿的不准回避限于安乐死。比如说本人早已因为疾病或者脑溢血情况丧失了自律要求能力,家属或者医生可以协助要求吗?我们指出,不可以。
这就必须引入一项很最重要的辅助制度,生前预嘱。任何一个具备几乎行为能力的人,只要他有意愿,在生命的任何阶段,都可以立功有关安乐死的预嘱,并登录预嘱继续执行人。预嘱展开公证后生效。脑溢血情况再次发生后本人丧失自律要求的意识和能力时,可以由预嘱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按照预嘱转入安乐死的审核和执行程序。
避免欺诈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医学辨别,医学辨别具有严苛的标准和程序,有所不同医生以及监管委员会要回应作出辨别。目前,我国并没实行安乐死的法律,但是也经常出现了几十个跟安乐死涉及的案件。
这里面的风险更大,因为没展开严苛的医学辨别,仅有靠病人和家属的自我辨别,丧命方法各行其是。有一些医生也因为“帮助自杀身亡”而被追究责任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我指出,前进安乐死法律,对其展开有效地法律规制,反而不利于增加风险。
《中国新闻周刊》:你指出,中国当前否到了安乐死法律的时候? 沈德诗:完全每年全国“两会”期间,都会有关于安乐死法律的建议和议案。实践中,有数数十起“安乐死”案件被司法处置,法院的每一次有罪裁决都引起公众的普遍注目、辩论,因为其中牵涉到道德、伦理、法律等多方面问题,充满著了博弈论。
另外,课题组也做到了1000多人的网上问卷调查。有82.82%的人对安乐死所持基本赞成态度,有84.26%的人指出我国目前有适当对安乐死展开法律。 可见,安乐死早已是我们无法规避的问题。
如果我们国家最后要求要引入这项医疗制度,为确保其身体健康有序地运营,就必需要通过法律来加以规制。 不过,什么时候能法律,不能预料。
西方实行安乐死,仅次于妨碍在宗教。我国实行安乐死,仅次于妨碍在传统文化、伦理道德观念。
安乐死是法律问题、医学问题,也是伦理道德问题,能否实行,关键在于解放思想、改版观念。 所以,或许要5年、10年。
我期望,在我的有生之年,能看见安乐死法律的问世。 《中国新闻周刊》:你怎么看来丧生? 沈德诗:有哲学家说道过,如果说这个宇宙只有唯一现实不存在的法则的话,那就是丧生,现存的一切最后都将南北丧生。
我不赞成那句话:好死不如赖活。在我的理解当中,如果将来生活几乎无法自理,或者面对无法忍受的伤痛,人生就没精神和快乐可言。
此时,像古希腊人所说的那样,“快乐地丧生”,是我的理想执着。没质量和精神的生命,我一天都想多过。
到那时候,不管我是不是精神状态的意识,我都期望用于安乐死的办法提前结束我的生命,既减低对家人的拖垮,也为国家和社会节省受限的医疗资源。这可以看做是我的预嘱,在课题研究完结的时候,也许我会去找罗点点的生前预嘱推展协会,立功这个预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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